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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来助力

【字号:    】        时间:2022-03-16      

  本网讯(通讯员 蔡宣)信息时代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带来便捷的同时却也不法分子提供实施犯罪行为的空间,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往往关系到个人、家庭的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职责。

  为守护公共利益,蔡甸检察院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针对辖区内就业招聘、学校信息公开、中介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论坛等网络平台,筛查可能存在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  

  经排查,发现部分职能部门在“信息公开”相关栏目发布的信息中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被不同程度公开,涉及人数众多。上述信息如被他人获取,一旦用于非法用途,将对个人生活安宁、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发现的一批个人信息安全“漏洞”,该院迅速立案调查,组织不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中的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各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对公开的个人信息开展安全排查,并将发现的问题信息逐一整改到位,为个人信息成功“脱敏”。不少部门还建立了长效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制度。 

  “目前,所有被公开的‘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都已经进行了‘脱敏’处理……”蔡甸区检察院在随后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回头看”中发现,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对公示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都已经整改到位。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